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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公司违规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宜作犯罪解决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0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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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表了四份《保障民营公司合法权益,拆除监督侦查机关方案》的典型案例,分别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海南某科技企业骗取刑事立案民事诉讼立案监督方案,由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采取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经营的摩托车企业涉嫌生产和销售假冒产品起草监督方案,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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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典型的例子都被介绍为重点是监督侦查机关拆除案件,比较有效地保护合法的民事权利,防止刑事立案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迅速发展非公共经济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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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恶意启动刑事起草程序

【事件经过】在项目利益被分为纠纷引起的诉讼中,海南某科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伟辩称对方提供的协议书是伪造的,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该企业印章是北京某光信科技企业王某县的私刻。 根据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本协议书上海南一家科技企业的印章确实与该企业提供的印章不一致,但与单独参与其他项目采用的印章一致。 这个案件经过几次一审、二审、再审手续,法院都判决了北京某光信科技企业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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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伟因涉嫌伪造王某沂等企业印章向北京海淀公安通报。 海淀公安立案搜查,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搜查还没有结束。

根据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本案当事人恶意隐瞒企业持有非备案章的事实,进行虚假通报,欺骗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造成了非常不好的结果。 然后向公安机关发行《通知撤销的案件书》。 与公安机关没有按时起草等行为进行比较,发行《纠正违法的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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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公安机关取消了海南某科技企业伪造企业印章的案件,并于7月19日书面向检察院公布了违法整改措施和效果。 据此,当事人王某县已经被海淀法院另行起诉,海淀法院重新立案,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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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认识民事诉讼中败诉或败诉一方的当事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恶意开始刑事立案手续,试图切断对自己不利的生效或生效的民事判决或裁定的执行,严重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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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轻易估计信用卡诈骗

《事件经过》林某是民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便于企业在日常经营中零散支出的结算,以个人名义申请了白金信用卡。 信用卡生效后,林某多次使用这张卡进行大额支付,一切正常偿还。 之后,林某有时逾期,银行多次催促,与银行签订还款计划后也没有按时还款。 据银行通报,林某拖欠银行利息共计70余万元全部还清后,将投票给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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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件事实、罪与非罪、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结果表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林某申请信用卡时没有隐瞒虚构事实、真相的行为,贷款多用于企业经营,不及时偿还是企业经营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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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义】由于融资困难和结算便利性等理由,民营公司的经营者多以个人名义处理公司信用卡的支出。 发生超额或逾期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事务人员不重视收集证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单纯地根据持卡人没有按规定偿还的事实推定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问罪。 检察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吸引和综合评价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偿还能力和意愿、领取和透明信用卡情况、透明资金用途、透明后表现、未按规定偿还的原因等情况侦查取证或自我补充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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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看待公司经营不规范

【事件经过】广东省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广州市某摩托车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没收了该企业生产的98辆正三轮摩托车。 其中97辆车的总长度超过了国家标准,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另一辆认定为不合格产品。 质量监督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涉嫌该企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罪名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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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督过程中,在调查事件事实的基础上,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企业生产、销售的正三轮摩托车因安全问题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罪 涉案企业根据客户的要求调整了生产的三轮车的整体长度、轴间距离,但没有证据表明调整幅度小,调整影响了车辆的质量和采用性能,不能将此类产品直接认定为刑法上的“假货产品”。 因此,本案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罪。 涉案企业在车辆整体长度、轴距调整上有不规范之处,但这种行为与领域惯例、市场诉求密切相关,不应该评价为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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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行了《要求立案理由证明的通知书》,公安机关自行取消了案件。

【指导意义】要客观看待公司经营不规范问题。 对于各种民营公司经营不规范引起的问题,必须从历史和快速发展的视角客观地看待,慎重应对,慎重筛选,从政策层面观察把握违法犯罪的边界。 在本案中,涉案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不会导致严重后果,生产的产品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假冒伪劣产品”。 这家涉案公司的行为只是构成行政违法,因为情节不严重,不适合解决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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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私力救济和犯罪的界限

【事件经过】某建筑安装企业工人陈某向黑龙江省垦区公安机关通报说,该企业建设的某通信企业供电线上架设的74根电线杆被推倒,失去了财产。 公安机关于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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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调查,某担保企业在农道清扫时,发现了某建筑安装企业架设的电线杆,电线杆妨碍了清扫工作。 一家保证企业的经理甲某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询问了这种情况,相关部门不知道这件事,没有批准这件事。 为了排除干扰,便于清扫,甲某将擅自架设在农道上的98根电线杆各拔掉一根,部分电线杆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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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兴盛人民检察院监督认为,一家保证企业的员工没有主观破坏财产的意图,这种私力维权行为是不当的,但在行为性质上是民事行为,不应该依法认定为故意破坏财产的犯罪,并向公安机关通知“撤销案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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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义】正确把握私力救济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在本案中,某保证企业对涉案土地拥有管理权,某通信企业不同意擅自架设电线杆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民事上的合法权益。 某保证企业发现后,立即向相关行政部门咨询情况,相关部门不知道。 在这种情况下,某种担保企业以排除作业干扰为目的,自行推倒电线杆,依靠私人力量排除干扰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这种私人力量救济行为是不当的,但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民事行为。

政法:​公司违规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宜作犯罪解决

法治日报全媒体北京10月29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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