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安徽3人不满8年冤狱仅60万国家赔偿提出复议-法制手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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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安徽3人不满8年冤狱仅60万国家赔偿提出复议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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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8年冤案,60余万国赔偿。 昨天,安徽省亳州市代克民、李保春、李超3人对人均赔偿额表示不满,向省高院提出复议申请。

代克民等3人于2006年9月被捕,2002年发表了共同制造亳州市蒙城县乐土町前代庄的一齐灭门事件。 亳州中院3次因故意杀人罪对3人定罪,被安徽高院送回再审。 第四次上诉后,三人于今年1月10日无罪释放。 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代克民说自己受到酷刑,不得不承认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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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安徽亳州中院做出了国家赔偿决定:赔偿代克民60.559805万元,其中包括2663天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48.55980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 李保春的赔偿额和代克民一样。 李超因提前一天关闭,比其他两人多了182.35元的人身限制自由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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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克民表示,亳州中院有关人员在给他们发送《国家赔偿决定书》时口头道歉,说以前是我们中院的误判,现在向你们道歉。

代克民在其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中,要求获得各损失的赔偿为318万元,李保春、李超要求的赔偿为280馀万元。 亳州中院的赔偿额,3人均不能接受,认为1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太少,向省高院国家赔偿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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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代克民提出的在案件侦查期间受到酷刑、鉴定和赔偿拘留期间带来的身体伤害的要求,根据决定书,本院提出的有罪判决是限制赔偿请求者的人身自由,侵害的是人身自由,生命健康 据代克民透露,他们于今年4月初向蒙城县公安局提出该局人员强迫酷刑造成身体伤害,要求该公司赔偿,但至今未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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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家的说法

如果有酷刑,直接强迫负责人赔偿

北京大学法学院的姜明安教授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刑机构有举证责任,需要出示审判期间的录音录像等证据说明是否受到酷刑,如果不能出示相关证据,该机构负责 法律规定,拘留中被拘留者死亡、身体伤害、行为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的,附属机构必须赔偿。 明确存在酷刑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也必须承担责任,轻则给予记录、降级等处分,重则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也应对通过酷刑直接强迫责任人索赔,让国家负责赔偿的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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