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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民法典人格权编的重要社会价值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07阅读:

本篇文章2157字,读完约5分钟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新

民法典应该如何规定人格权是学术问题和民法立法技术问题。 人格权法是民法总则篇规定的还是分则规定的,确实有立法以前传达的问题。 民法典单独规定人格权篇的立法模式既不是德国法庞德斯通体系以前就传下来的,也不是法国法系的三编制模式。 人格权由民法分则独立编辑,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以前传入,具有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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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人格权篇的立法创新与重要社会价值

人格权篇是民法整体的最大亮点,民法不仅能鲜明地表现出尊重人格尊严、保护人格权的人文主义角度,而且继时代迅速发展和科技进步的诉求之后,党中央提出了人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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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在世界人格权法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 其第一表现是八个方面。

第一,人格权法立法体例的创新。 民法分则专门设置人格权篇,与德国民法、瑞士民法、魁北克民法、乌克兰民法规定人格权法的方法各不相同,具有鲜明的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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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人格权权利性质的创新。 民法不以人格权为特殊民事权利规定在民法总则篇中采用,而是作为基本民事权利类型,与其他民事权利类型一起规定,构成民法规定的基本民事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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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格权权利体系的创新。 民法典人格权篇创造了抽象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体系结构,具有独特的特色。

第四,具体人格权权利类型的创新。 民法典人格权篇规定了几乎应该规定的什么具体的人格权,决定了语音权这样的人格权。

第五,人格权权利副本的创新。 例如,民法典关于人格权篇生命权的规定是规定生命尊严的复印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六,人格权行使规则的创新。 民法典人格权篇不仅规定了人格权的消极行使方法,还规定了肖像许可采用合同等公开权的积极行使方法。

第七,人格权保护方法的创新。 民法人格权篇首次将人格权请求权规定为人格权保护的做法,使人格权保护请求权从理论变为现实,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一起发挥了全面保护人格权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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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人格权具体保护方法的创新。 民法人格权篇对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适用禁令等新规则,规定了违反合同严重损害另一方人格利益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等独特特色的权利救济规则,具有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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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人格权篇制定了上述创新规定,将我国民法典与其他国家的民法典区别开来,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民法人格权篇无论是立法体例还是立法文案都成功,相信经得起历史检查。 民法典人格权篇代表了中国人格权正面担保权和积极保护的最高水平,体现了中国社会对人格尊严和人格权的普遍尊重和全面保护。 民法通则的民事权利章只用了7条条文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使中国的社会生活在30多年中发生了如此大的变化。 民法用51条条文全面规定了人格权,在中国今后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的法律调整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一定要与中国对人格尊严的尊重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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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地编纂了民法人格权编辑的实践和理论基础

民法中,只有人格权篇是新法,与其他各篇不同,原来的单行法是立法的基础。 人格权篇的立法成功,有坚实的实践和理论基础。

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为民法人格权篇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实施后,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开始受理人格权纠纷案件,很快形成井喷之势,案件数量增加,特别困难的纠纷和典型事件层出不穷。 人民法院在解决人格权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应对不断出现的人格权保护新问题,人格权的保护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人格权方面取得了越来越多的成果。 经过多年积累,最高人民法院发表了许多关于保护人格权的司法解释,形成了系统的规范性司法解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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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审判活动中积累的大量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我国民法人格权编的立法提供了坚实丰富、具有鲜明实用价值的立法基础。 民法典人格权篇规定的人格权请求权、生命权、健康权及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复印件大多来源于司法实践经验。 看到这些司法解释规范写入人格权篇,成为其条文最终通过,笔者作为人格权保护部分司法解释的起草者之一,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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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的学术研究成果为民法人格权篇提供了理论支持。 新中国人格权法理论的研究自民法通则实施以来深入展开。 这一论断基于人格权法理论研究论文的具体统计数据。 据知网统计,从1963年到1986年,全国法学刊物发表人格权的论文为5632篇,到1985年发表的论文占全部论文的1.28%,1986年以后发表的论文占98.72%。 这一应对证明了1986年以后中国民法专家人格权法理论研究成果的极其丰富。 另一方面证明了这种巨大的人格权法理论研究的规模显示了我国人格权法理论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可见制定民法人格权篇对理论研究的诱惑性,和人格权理论研究对民法人格权篇立法提供的立法支持是相辅相成的,互利共赢。 经过30多年的研究,我国人格权法理论研究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不要和民法通则制定时的水平同日而语。 在国际上与其他国家的人格权法理论研究程度相比毫不逊色,在很多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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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丰富而深刻的人格权法理论研究成果,为民法分则规定人格权篇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支持。 可以说,现在的民法典人格权篇都有相当丰富的理论研究基础。 正是这些丰富的人格权法理论研究成果的支持才能使民法人格权编辑成功,取得了今天这样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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