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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用法律眼光看待“义务放电影”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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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络特约评委

广西钦州板町的农民罗派生宗十年来走在村串巷免费为村民放映电影,最近因没有经营许可证而被停止。 “为什么有些人做好事也能阻止? ”罗申宗不知道原因,很多关心这件事的人也很困惑。 10年有义务像一天一样为家乡放映电影,但宝贵的行为被有关部门停止,各种推测和感情不可避免地被撕裂。

普法:用法律眼光看待“义务放电影”

十年来,罗凤宗获得了最美的基层推动员、“板城好人”、“电影大亨”等无数美誉,表彰了其事迹的照片,报道刊登在各大新闻媒体上,这是对人们好事的赞美,对地方政府快乐施加公益精神的赞扬 从刚开始免费电影开始,之后就有义务推行各种国家的政策,开展扶贫活动,罗衍生宗以放映电影为依托的公益活动越来越大,其影响也越来越广泛。 他几年前成立了义务放映队,自己也从有义务放映电影的好人变成了当地非常有影响力的“民间语言人”,为穷人温暖,农村道路工程、文化中心的建设、展览、普及,他非常高的话语权乃至决定 但是,正如他所说,“我自己是农民,没有什么文化”。 相关的专业信息和法律常识的缺乏,影响很大,罗派生宗现在的所作所为给很多部门带来了压力。

普法:用法律眼光看待“义务放电影”

比如,罗凤宗为了方便上映电影,改装了摩托车搭载设备,在路上被警察检查了,但在当地引起话题后,摩托车被归还了。 擅自改造摩托车是违法行为,威胁自己和别人的安全。 如果说好人做好事就能在网上打开头版,当地警察部门如何依法追究行政、违法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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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罗派生宗播放法律法规的普及录像给村民看的行为被怀疑是违法的。 因为这种方法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免责条款中。 即使是免费广播,也需要得到法规推进录像著作权人的同意支付报酬。 所以,罗派生宗的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不值得提倡。

普法:用法律眼光看待“义务放电影”

丰富农村大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不能只依靠好人的自发行为,不能依靠专业化、常规化的团队开展文化下乡的工作,但上映电影的主体要取得电影上映经营许可证,拿着相关章程在固定场所经营。 这是这个领域准入的门槛,是规范快速发展的必要,是停止罗派生宗的主要原因。 否则,根据什么样的法律取得相关资格,规范经营的单位和个体,其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如果任何人都有义务随便放映电影,会不会粥?

普法:用法律眼光看待“义务放电影”

很遗憾有义务为村民上映10年的电影被停止了,我们可以用各种方法弥补,也可以积极修改。 当地职能部门必须从很多人的角度考虑,既要完全的制度,又要重视人性化的管理,可以促使罗派生宗进行专业的训练和正确的诱惑,获得合法的素质,依法开展推进事业。 然后,向人们说明相关法规,让人们理解“红线”在哪里,为了让人信服,简单粗暴地停止,以免导致矛盾的激化。 罗申宗也要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和领域标准,与时俱进,在法律规模上查自己的一句话,什么都要做。

普法:用法律眼光看待“义务放电影”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过去的灰色地带,纠正过去的模糊和错误认识,把社会各项事务纳入法治轨道,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还有这个制度和法律 我们肯定罗派生宗的公益行为,但规则不在周围,好人的好事也需要遵守规则。 毕竟,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只要消除对这件事隐藏的社会的负面影响,切实填补民间认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差距,就能灰尘、发泄公益行为、好人的好事。 [/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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