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抄报向网民提供全面及时的法治资讯,内容覆盖国内外突发新闻事件、法治新闻、大案要案、社会万象、检察新闻、立法司法、反腐倡廉等新闻资讯。

当前位置:主页 > 普法 > 普法:执行费收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普法:执行费收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5阅读:

本篇文章2696字,读完约7分钟

曹红军

执行费是国家根据公权力征收的费用,不仅有助于保障司法执行权比较有效的运行,也是不履行被执行人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惩罚性措施。 “诉讼费的支付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对征收执行费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切实处理执行难”的推进,“方法”不能就执行费的征收规定满足执行实践的诉求,立法供给不足和收入措施的细分高诉求矛盾、执行实践的不统一和审计高风险矛盾进一步凸显,影响执行效率,切实执行难

普法:执行费收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征收执行费存在问题

一是对执行金额的理解不一致。 《方法》中“执行金额”的规定很模糊,不同法院对执行金额的理解不一致。 有人理解为“起草法院起草时设定金额”(由于很多申请人在起草时没有详细计入利息和延迟履行金等,因此金额因案件而异),也有人理解为“执行到达金额”,有人理解为“在案件执行完成时重新计入金额”

普法:执行费收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是对执行后交付的理解不一致。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费执行后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金钱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执行人必须在从财务部门执行金收到收款通知之日起30天内完成执行金的计算、执行费用的结算、申请执行人领取和发放金等业务。 ”有些法院理解为“第一笔执行金到达后缴纳”,有些则理解为“所有执行金到达后缴纳”。 特别是“最终案件”面临着如何缴纳执行费的课题。

普法:执行费收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三,执行费是否优先从执行金中扣除还没有确定。 根据法院的不同,每个案例都有区别解决的情况很多,任意性很大。 有的优先扣除执行费,向申请执行者提供资金,有的与申请执行者协商后领取一部分,有的根据债权的实现率领取,有的不等待再执行而领取。 是否有限扣除公权和私权相关的冲突。 在执行资金少,无法涵盖执行时间的情况下,法院优先全额扣除执行费,会影响申请人债权的顺利受益,执行社会效果差,“违背切实处理执行困难,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 特别是,如果执行者申请参与民生事件中的社会弱势群体,则参与访问事件的可能性更大。

普法:执行费收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是和解履行完毕和自愿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减免或免除执行费。 另一方面,在执行通知书明确期限内或起草前,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人积极完成履行的案件如何收钱? 这种情况经常由法院以完成执行的方法结束。 另一方面,和解履行完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不服从和解协议履行而重新执行的案件如何收钱? 另外,重新开始执行后再次完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怎么收钱?

普法:执行费收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五、以物抵债案件如何收取执行费没有确定规定。 裁定为以物偿债的金融债权类型的案件,因为现在不能抵押财产,所以裁定为以物偿债,交付给相关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也不愿意代理执行费,所以不能收取执行费,在审计、巡逻中咨询。 此外,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亲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销售方案,法院在无法请求执行费的情况下能否结束执行(很多案件多在执行完成报告中结束)。

普法:执行费收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六是审判移送执行的案件,是否征收执行费,以及如何征收没有细分。 另一方面,如何承担刑事审判涉及的处理一部分财产的执行案件中发生的判断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刑事审判财产部分可否执行诉讼费用意见的再次发表”确定“刑事审判涉及财产部分执行与民事执行不同,人民法院处理刑事审判涉及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不得收取诉讼费用”。 但是,我不知道执行这样的案件时发生的判断费用是如何负担的。 另一方面,民事行政审判部门移送执行的诉讼费罚款类案件怎么收钱?

普法:执行费收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七是执行费用的缓和、减额、免批准程序的操作不统一。 关于满足缓、减、豁免条件的案件的批准程序,有些法院由审查委员会决定,有些法院由分管副院长决定,有些法院由议院决定。

普法:执行费收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完全执行费用索赔的建议

第一,明确执行费的征收大致。 在完全的《方法》中执行费请求复印件首先要明确执行费请求是大致的。 其中之一是收全部应收账款。 征收执行费具有优先性,应收账款全部收。 其二,动态调整是大致的。 执行费的征收最好是根据实际执行位图进行动态调整。 其三,价值评价是大致的。 执行金少或者支付执行不需要时间的情况下,应该给予一定的缓收(即按比例收取)或者免除。 其四是容易执行。 关于和解履行、自动履行、物理债务类型的案件,应该结合案例综合考虑,寻求容易执行的收钱方法。 其五是参照适用大致。 以和解方法结束的,或者当事人申请取消、撤回执行申请的,减半征收执行费。

普法:执行费收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是科学计入执行金额。 起草法院建议根据申请执行者提供的申请执行目标的金额计算。 申请执行人未计入利息及计入延迟履行利息时,要求申请执行人计入,经起草法院初步审查后,明确估计执行费的缴纳额。

普法:执行费收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三是决定执行费的征收时间。 执行局建议案件第一批执行金到达时优先扣除,依法支付。 实际到达金大于申请执行目标时,根据实际到达金另行计入执行费,从执行金中优先扣除。 案件还不能执行的情况下,后续执行到达时要重新计算执行费,并收取不足部分直到案件执行完成。 执行实际收款仍不能全额收取执行目标的,几乎要优先收取估计执行费。 申请执行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在议院讨论,经院长批准,延期执行费。

普法:执行费收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是明确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案件收款规则。 根据执行副本的不同,明确是否收取执行费,以及如何收取执行费。 法院处理刑事审判涉及的财产的一部分执行案件,不收取执行费,但执行这种案件所需的费用应该像判断费用一样由被执行人承担。 对民事行政审判部门移送执行的诉讼费罚款类案件,按照执行目标计入执行费。

普法:执行费收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五、确定和解履行完成和自愿履行完成执行案件收款规则。 在执行通知书明确期限内或起草之前,被执行人直接建议申请人积极履行已履行的案件,免除执行费。 建议在和解履行完成的情况下,参考以调解方法结束的诉讼案件,将执行费减半收取。 执行和解后,对于被执行人不服从和解协议的履行而重新执行的案件,必须全额收取执行费,而且即使在重新执行后和解协议的履行完成时,也要全额收取执行费。

普法:执行费收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六是制定以物抵债案件的收货标准。 无法执行实际金裁定而无法以物抵债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代为支付执行费。 申请执行人的代理缴纳确实很困难,提出不能向法院缴纳的申请时,经议院讨论同意,经院长批准,不要求申请执行人代理缴纳,可以继续向被执行人追缴。 但是,事件因物理债务行为宣告执行完成的情况除外。 未能征收执行费的,可以征得申请人同意,从债务不履行财产的收入、利息中提取执行费。

普法:执行费收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7是确定执行费用的缓和、减额、免除等适用情况。 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或者经营困难的,符合司法救助情况的,完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义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执行费。 经议院审查同意后,报告分管执行的副院长的批准。

普法:执行费收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单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标题:普法:执行费收取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5/19247.html

最近更新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