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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指向平台为网贷信息中介机构 玖富出借人应诉借款人回款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3-02-0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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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清退中的网贷平台玖富因与出借人熊某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某地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玖富方面补充了新证据:《公证书》证明熊某某与玖富签订的系列《出借咨询办管理服务协议》均为居间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熊某某的所有电子签名均合法有效,所有文档均未发生修改。熊某某经质证,也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二审法院最终认为,该《公证书》系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真实合法,予以采信。

 

 

同时,二审还查明,玖富与华夏银行北京分行签订《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资金存管合作协议》一份,约定玖富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合同3.5条约定,玖富仅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提供方;3.11条约定,玖富既不是熊某某与借款人间债权债务的当事人,也不是该债权债务关系中借款人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还约定: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向熊某某偿还相应款项及利息,出借人完全独立承担基于独立自主决策或授权北京玖富公司执行后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损失。

 

 

最终,法院认定玖富上诉理由成立,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驳回熊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熊某某负担。在网贷类诉讼中,出借人常因对法律理解不清而导致混淆债权债务关系,这也是法诉失败的主要原因。该案中出借人虽然赢得初审,却还是免不了在二审中落败。因而,法诉前务必要先搞清楚网贷债务人是谁。从以往判决案例来看,网贷出借人直接起诉借款人是可以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仍以玖富为例,此前安徽某地玖富借款人张某某,即因被法院认定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而被判决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及其逾期利息。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张某某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出借人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某于2017年11月4日收到借款本金3000元,双方的借贷关系自此成立并生效。因此,张某某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判决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元及其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的四倍计算)。

 

 

另外,判决书还注明:如果张某某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此可见,法院对起诉借款人是支持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相比平台起诉借款人,出借人直接起诉借款人效果会更好。理由很简单,平台起诉借款人,在收回回款后会不可避免地拆分返还出借人,每个出借人到账的回款自然少。因而出借人如果希望快些回款,自己直接起诉借款人会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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