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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读:银保监会:强化信托企业入股资金来源审查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17阅读:

本篇文章798字,读完约2分钟

11月24日,银保监会官网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落实对外开放事业的要求,加强信托企业的监督管理,银保监会对市场准入事业实践和领域变革的 《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信托企业行政许可若干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年第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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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共7章76条,这次加强修改与其他监督管理政策和指导意见等比较有效,进一步规范了信托企业行政许可准入标准。 进一步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入股信托企业10亿美元的总资产要求。 加强监督管理导向,匹配领域迅速发展实际,鼓励信托企业开展本源业务,吸引信托企业完全企业管理,促进信托业变革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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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强股东监督管理方面,《方法》确定了以下要求:一是加强非金融公司入股信托企业的资格要求,对拟成为信托企业控股股东的非金融公司,在权益性投资余额比率、收益性、净资产比率等方面提出更严格的准入标准 二是加强股东出资资金来源的审查要求,严格要求自有资金出资。 三是严格规范信托企业所有权质押,进而约定股东不要以信托企业所有权的受益权等形式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 四是确定信托企业股东管理、股东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信托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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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迅速发展信托企业的变革,“方法”之一是鼓励信托企业开展本源业务,调整“信托企业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准入条件,适当放宽对信托企业经营年限和监督管理评价的要求。 二是让信托企业加强合规经营理念,增加信托企业合规负责人的工作资格条件和许可证程序复印件。 三是优化信托企业的企业管理机制,加强独立董事的监督管理,提高独立董事职务的独立性,向独立董事确定在同一信托企业的工作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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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指导信托企业巩固受托人的定位,探索变革,回到本源,逐一发挥制度特点,提高服务实体的经济质量效果。

记者张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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