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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读:证监会就修订行政和解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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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行政和解方法征求意见

被调查当事人不得因犯罪嫌疑和解

据本报报道,记者周芬棉为了行政和解起到解决证券纠纷的积极作用,证监会修改了原来的《行政和解试行方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起草了《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方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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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与以往法相比,调整行政和解申请的期间,从以往的正式立案日开始3个月以上,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从收到证监会送来的调查法律文件之日开始,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调整。 调整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不特别限定案件类型,完全适用和解程序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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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的条件被调整为事件经过必要的调查步骤,同时满足事件事实难以完全确定的条件之一。 法律的适用不能完全确定当事人已经或者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相关投资者的损失,承诺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采用行政和解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效率,恢复市场秩序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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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条件是被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证券期货犯罪,不得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解决。 对惯犯、重罪等不能和解。 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反复申请和解的,不适用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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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删除证监会派遣机构调查的案件不适用于和解程序的规定。

完全行政和解的启动进程要求证监会不得主动或变态地提出和解建议的规定,同时在案件调查法律文书中通知当事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和解。

删除内部意见听取规定,考虑到内部意见听取程序是证监会内部的业务程序,外部文件中规定,不应该删除。

完全行政和解金的明确要素是,将“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处罚的资格处罚措施”、“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的合作情况”和“达成行政和解时的执法阶段”三个副本作为明确要素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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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采用确定行政和解金应该优先用于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没有造成投资者损失,或者投资者损失难以认定的,或者行政和解金赔偿投资者损失后还有剩余的,必须支付给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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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加强当事人权益的保障,进一步完全避免过程,告知过程,协商延期过程。 行政和解程序结束后,证监会确定恢复调查、审理程序的,当事人在和解中进行的自认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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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会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确定不履行行政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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