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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读:两部门: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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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26日电据退伍军人省网站报道,退伍军人省、财政部最近发布了《关于部分优待对象等人员的扶助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的通知》,各地按照《军人扶助优惠条例》的规定,增加资金投入,在乡下复员 中央财政根据现行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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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文如下。

退伍军人省财政部关于部分优待对象等人员的扶助和生活补助标准调整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财政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经过研究,决定从年8月1日开始调整部分优待对象等人员的扶助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在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包括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职工、残疾民兵民工)的残疾津贴、烈士(包括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乡退役红军老战士(包括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离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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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扶助优惠条例》的规定,增加资金投入,大力提高老复员军人在乡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根据现行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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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必须根据人均每月650元以上、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以下的大体情况,调整带病回国的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人均每月提高标准50元以上。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60元。 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90元。 对于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0元。 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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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没有农村城镇和岗位、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每人每月提交700元。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80元。 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 对于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60元。 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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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不符合评价残和享受带病返回退役军人的生活补助条件,但不从事疾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参与铀矿开采的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80元。 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 对于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区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60元。 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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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没有住在农村和城镇的员工,18岁之前没有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待遇,对60岁以上烈士的孩子(包括建国前被误杀后被平反人杀害的孩子)提高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根据现行补助标准,人均提高50元,人均提高到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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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度以来,在《退役军人配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对年龄60岁以上(包括60岁)、没有得到国家定期扶养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军人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服役1年。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市根据上述补助标准的50%配置补助资金,对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行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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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城市老党员调整了生活补助标准,人均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 1937年7月6日前入党,人均每月提交820元。 从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提交760元。 从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话,每人每月680元。 接受优待对象扶助津贴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助金标准,依然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津贴。 已经对老党员实行定额津贴,津贴基准低于上述基准的情况下,根据补差大致支付津贴。 补助金标准超过上述标准的,按照原来的补助金标准发放补助金。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个省市,根据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 对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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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这次基准调整所需的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发行。 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及时、准确、全额发放给优抚对象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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