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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整土地出让收入采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1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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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9月23日电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调整完全土地出让收入录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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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完全土地优先支持收入录用范围振兴农村的意见”全文如下。

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用于农业,大力推进了工业化、城市化的高速发展,但直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很低,对农业农村快速发展的支持作用不充分。 为了贯彻把大总书记的土地增值收益越来越用于“三农”的重要指示精神,实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关系决策部署,扩大实施农村振兴战术资金来源,目前调整了完全土地出让收入的采用范围,优先支持农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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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五位一体”整体部署和协调为中心推进“四个全面”战术部署,再次加强党对农村事业的全面指导,“三农 根据“取农,主要用于农”的要求,调整土地出让收益城乡分配结构,切实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集中支持农村振兴的要点任务,加快“三农”的迅速发展短板,农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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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业大体上

——多次优先保障,寻求实效。 除了在库存调整中制作复印件外,还必须为增加分配考虑方法,增强土地出让收入支持乡村振兴的力量,为实施乡村振兴战术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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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复积极可靠,分阶段实施。 统筹考虑各地财政实力、土地出让收入规模、农业农村快速发展诉求等情况,确定全国总体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明确年度目标和实施步骤,合理把握改革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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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统一录用,规范管理。 统一土地将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关系到农村振兴战术计划的实施,弥补短板和强弱项目,健全管理制度,多次周密计算,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支出碎片化,提高资金采用整体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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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体目标。 从“十四五”第一年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 到“十四五”期末,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计算,土地出让收益在农业农村使用的比例达到了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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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点措施

(一)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明确核算方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一个组织实施:一是当年土地出让收益在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有率达到50%以上,计入数不足土地出让收入的8%,则为土地出让收入。 二是根据当年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占有率逐渐达到10%以上计入。 严禁以已经确定用途的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债务资金来源发行地方政府特别债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管辖的市、县设定差异化会计标准,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体上必须实现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在50%以上的目标要求。 北京、上海等土地出让收入高、农业农村投入诉求小的少数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明确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具体比例。 中央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是否满足要求,具体审查方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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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搞好与相关政策的联系。 从土地转让收益中计入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等,市、县政府缴纳的新建设用地土地有偿录用费中,实际用于农业农村的部分,将土地转让收入计入农业农村的支出。 省级政府允许按照现行政策继续统一土地出让收入支持偿还“十三五”扶贫转移融资资金。 允许将收集到的土地出让收入继续计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偿还由收集到的土地形成的地方政府债务,作为土地出让价格性支出计算确定。 各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合理掌握土地征收、收藏、供应节奏,维持土地出让收入和收益的整体稳定,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和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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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以市县挪用为主、中央和省级适当调整的筹资机制。 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主要由市、县政府采用,重要的是向县级倾斜,给予县级政府合理采用资金自主权。 省级政府可以从土地出让收入中统一农业农村使用的资金中一定比例的资金,在管辖的各地区间进行调剂,以支持粮食主要生产和财力薄弱的县(市、区、旗)的乡村振兴为重点。 省级统一办法和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明确。 中央财政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统一农地水利建设资金的20%、建设用地土地有偿录用费的30%,向粮食主产区、中西部地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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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的统一录用。 各地根据农村振兴的实际需要,打破分项计量、分散采用的管理方法,整合利用土地在收入中用于农业农村的资金,实现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现代种业提高、农村供水保障、农村生活人居环境建设、农村土地 加强土地出让收入与农业农村资金和常规公共预算农业支持投入之间的统一联系,各级财政通过原来的途径继续增大农业农村使用的支出力,不对常规公共预算农业支持投入产生挤出效应,切实增加农业农村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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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农业农村资金核算。 根据改革目标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的计算方法,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监督管理。 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严禁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全额支付国库。 严格核定土地出让价格性支出,不得将与土地前期开发无关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价格纳入价格计算范围,虚增土地出让价格,缩小土地出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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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有关部门提高政治立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短板,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快速发展高度,调整完整土地,调整收入录用范围,优先支持农村振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底前制定具体措施,报告中央农业,中央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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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审查监督。 调整完全土地出让收入的录用范围,提高在农业农村使用的比例纳入农村振兴战术绩效审查的实施,作为中央一号文件贯彻情况审计的重要复印件。 加强土地转让相关政策的执行和对土地转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及时开展土地转让收入专项审计。 建立全国统一土地出让收支新闻平台,实现收支实时监测。 认真调查应支付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虚增土地出让价格、违规使用农业农村投入资金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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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每年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农村振兴战术进展情况时,特别报告要调整完全土地出让收入的采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优先支持农村振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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