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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读:采用AED“救人免责”是务实之举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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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杭州市政府发布了《杭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方法》,成为全国第一个以地方立法形式规范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 aed )配置、采用的城市。 《方法》设立了《好人条款》,确定救援人员因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自行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而造成受援人损害的,救援人员依法不负民事责任。 ( 11月12日《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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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的这个“好人条款”,可能有人认为“急救免责条款”不缺乏法律规定,因此没有必要。 例如,俗称《善人法》的《民法总则》第184条确定,自己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被援助人受到损害的,救助人不负民事责任。 这个规定通过在法律层面明确权利责任关系,可以消除救人者的担心,采用aed这样的“救命神器”当然也在免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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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层面的“好人条款”,如果执行到细枝末节,很容易陷入困境。 有点公共场所的aed成为装饰品,有人突然生病倒下的时候,即使有人去帮忙,也仅限于打电话、掐死人等操作,不仅不认为会去找aed,即使能拿到aed,也很少有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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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在采用aed方面感到担心的是,首先是民法总则的免责条款立足于司法层面,但采用aed是技术操作,司法层面的免责和技术免责之间有微妙的差异。 例如,救助他人,可以依法免责,但救人者有时会受到“技术不规范”等谴责,其他不知道因素对救助效果的影响,会受到很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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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急救立法在一点点上加快了,从细节开始,进一步消除了公众的担忧。 例如本月,湖南省为现场救护进行了单独独立法,关于急救的一点细节,免责的方法、救人交通费、误工费、其他财产损失如何补偿、急救设备的设置维护方法、实施急救训练的方法、第一目击者如何 两地方法有相似之处,是细化急救细节的有益尝试。 另外,杭州市为aed单独立法,使公众在实施救助时可以得到更详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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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共场所突然发生死亡,“不想帮助、帮不了、帮不了”等问题不会妨碍急救。 比较“救命神器”设置“好人条款”等方法,将规定具体化,有助于进一步解决救人者的担忧,使救人前进帮助成为越来越多人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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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热读:采用AED“救人免责”是务实之举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new/246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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