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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读:遏制人脸识别滥用 需要法治“刹车”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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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日前敲响法槌,宣布了备受瞩目的“面部识别第一事件”的判决。 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被宣布赔偿当事人合同的好处损失和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了包括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新闻。 由于参与面部识别诉讼在国内没有先例,因此,这个事件也寄予了远远超过案例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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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的结果,司法机关确认了园方违反合同的“盖章”,这一定是粗略的再次确认“不能滥用面部识别技术”。 现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日新月异,面部识别的应用面越来越广泛,历来用于移动支付和机密行业,广泛应用于很多场景。 但是,面部识别在工作和生活的各种场合被广泛使用的情况下,在电子支付和刷脸的便利速度中,数据成为新闻时代的“硬通货”后,身份新闻泄露带来的“借款”“欺诈”“擦脸”就会变成“变脸” 结果,包括人脸、指纹、虹膜在内的生物特征被视为个人新闻安全的最后防线,一旦不能遵守,大家就会处于没有基本安全的危险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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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没有原罪,重要的是录用者是否被合理限制。 从海外实践来看,法律是合理采用包括“人脸识别”在内的关于公民个人新闻的新技术的利器。 正如美国伊利诺伊州发表的《生物新闻隐私法》和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一样,对面部识别数据的采用有相当严格的规定。 在我国,《刑法》、《顾客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新闻安全技术个体新闻安全规范》等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保护个人新闻,《民法》是面部新闻这一最重要的“生物识别新闻” 另外,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新闻保护法的保障,已经征求意见的《个人新闻保护法(草案)》决定对“刷脸”确立章立制。 随着规则短板的各个方面“增补”,更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被调用,“因为不想收集面部数据所以收集”可以说是整个社会的基础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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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识别技术的滥用风险和滥用风险必须高度重视。 科技创新多在法律规制之前进行,但在依法适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立即倾听社会呼声,不断提高立法水平,切实加强立法程序,有助于提高立法的前瞻性和及时性。 在科技创新走上轨道的道路上,法治永远是最强的“安全制动”。 另外,使徒法不足以帮助自己,在法规的补充、监督管理、司法实践方面也“必须不减价地执行”。 就像本案一样,法院对涉事园方面“超过必要性”的面部数据收集说“否”,缩小了个人新闻收集的正当性关口,对社会有着风格的意义。 (作者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政治部情报组副组长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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