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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读:细化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程序设计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9阅读:

本篇文章1366字,读完约3分钟

姚弘韧

检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通过及时介入财产执行活动,落实“案件中监督,监督中处理案件”的检察新理念,解读财产刑“执行难”问题和财产执行检察监督“难、空、虚”等现实困境,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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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财产刑罚执行面临着很多课题。 一是财产刑事案件的实际执行率比较低,实际执行率低使财产刑的“空判”现象变得严重。 二是在司法实践中,财产刑事案件的执行方法单一,网上核查财产的次数少,难以控制隐匿、转移财产。 三是财产刑事案件没有移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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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刑的“执行难”的原因首先是二元结构缺乏第三者的制约。 申请执行主体和执行主体有竞争。 我国财产刑法关系中只存在法院和被执行人两个程序主体,缺乏第三者的制约。 财产刑由法院根据职权自主执行。 其执行程序以刑事审判部门转移执行的方法打开,没有申请执行的程序环节,缺乏对第三者执行程序的制约,出现不自主起草、不自主执行的现象,可能会影响财产刑执行的质量效果。 二是财产刑执行程序不完整。 关于财产刑事执行程序,《刑事财产执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处理刑事审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 ”但是,在财产执行程序中,像民事执行程序那样胜诉方不成为申请执行主体,有些程序比较有效率。 三是在执行财产刑方面缺乏合作。 公安法三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但无视搜查机关的搜查、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等环节与财产刑事执行阶段的联系,其财产可能被相关人员转移、隐藏或处分,财产刑事案件难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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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完善作为监督主体介入财产刑执行程序的机制。

在实践层面有可行性。 首先,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具有独特的比较客观的法律地位。 检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介入财产刑执行程序,可以很好地处理在现有财产刑执行程序中执行申请主体和执行主体竞争的课题。 其次,检察机关加强作为财产刑执行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可以使财产刑执行程序更完整。 在财产刑的执行过程中,法院打算结束这次执行手续的,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点。 检察机关可以了解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等有关情况。 结束执行过程的,检察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行财产的,可以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监督法院重新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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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效果方面有可行性。 第一,确保检察机关深化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 检察机关作为财产执行监督主体,可以让检察机关学习财产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全面、科学的监督观和处罚执行监督观,不断加强财产执行检察监督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更有效地发挥检察监督功能。 第二,检察机关保障对财产执行活动的同步知情同意。 检察机关作为财产执行活动的监督人,打破程序壁垒,实现新闻共享,扩展新闻来源,检察机关确保法院对财产执行过程的知情权,检察机关及时掌握案件执行情况,对执行节点依法监督 第三,实现检察机关对财产执行活动的比较有效的监督。 检察机关监督财产执行活动的过程必须是刑事案件从财产刑判决后到执行完成或结束的整个执行过程。 检察机关作为财产刑执行监督的主体,全面监督财产刑执行活动,有助于建立包括事前、案件中、事后各方面在内的各方面动态财产刑执行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检察监督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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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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