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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读:舆情监测中心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0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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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概要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修改后的《关于在审理民间贷款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民间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1年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lpr的4倍为基准 按照最近公布的1年lpr3.85%计算,民间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比过去的24%和36%大幅下降。 舆论肯定了这个“规定”,争论也浮出水面,在之后的实施过程中可能会给司法机关带来不良影响和舆论风险。 法制网舆论监视中心整理了相关舆论的观点,提出了法院、公安等部门可能面临的风险,以期给相关部门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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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极意义:控制金融犯罪降低中小微型公司融资价格

有些专家、公司家同意修改民间贷款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肯定新规则的积极作用。 北京大学国家快速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益平认为这确实有助于融资者和实体经济,不需要造成高利贷引起的债务恶性循环等一系列后遗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河南省新乡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企业理事长买世蕾有类似观点,新规则起着从源头控制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促进经济长时间可持续快速发展 有些律师集团也是肯定的,正如深圳律师郑博恩所说,大幅调整民间贷款利率,不仅大大降低了非法贷款行为的风险,而且在规范民间贷款行为方面也有重要作用。 广东律师李家宏也认为这有助于进一步降低中小微型公司的融资价格,激发中小微型公司的快速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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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能会受到影响:提高借贷价格增加法院的投诉疲劳和违法风险

媒体和专家关注利率下跌过大带来的许多不利影响。 一是提高借款的价格。 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许多浙江小信用企业的负责人表示,如果现在相关的税务政策不改变,公司就没有利润,手头的贷款业务有可能阶段性转移到“地下”。 据民间贷款中介机构人员介绍,民间贷款资金的出资者有展望感情时,民间贷款资金的供给开始不足,贷款利率短期内有上升趋势。 二是增加法院的诉讼疲劳。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廖振准教授表示,新波及在金融企业、小贷机构、银行信用卡等持有卡的金融机构中也没有出现“法不上溯”,以前合法的民间贷款借款人要求不履行、合同修订、起诉主张在新发表前支付的利息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从现实出发认为,许多民间贷款纠纷都是个人处理的,严格的管制利率可能导致民间贷款放贷者越来越依赖非司法手段处理纠纷。 另外,民间贷款的综合价格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放贷者在利率更不透明、放贷后的管理方法更灰色等方面制作复印件,更难监视真正的利率。 三是增加违法风险。 《每日经济信息》的报道援引了业界相关人士的观点,认为由于新的还款方法没有规定,出借人开孔,还款方法“挖洞”,名义利率合规的情况下,可以实现实际利率达到70%的高利贷。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李长安认为,利率下跌幅度过大可能会引起过度的贷款行为,这不仅会诱发新的风险,还会打击私人贷款公司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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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意见建议:制定实施细则积极推进相关立法司法事业

针对这样的问题,还提出了专业舆论。 中关村网络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最高法院希望形成对地法院的统一指导,减少因执行尺度不同而给金融机构带来的麻烦。 《每天的经济信息》引用了很多业界相关人员的观点,有后续的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偿还方法、利率计算口径等,希望将高利贷的各种情况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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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财新网复印件显示,目前中国民间贷款引起社会矛盾的关键不是高利率,而是缺乏法律和监督管理,信用机构、信用行为管制不足,因此积极推进《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立法,资格准入、监督管理许可、融资 另外,在法律完全之前,不是通过大幅降低利率等方法消灭“一律”昂贵的民间信用市场,而是加强贷款人的知情权、利率透明性、个人新闻、隐私等权益的保护,进行信用欺诈、“放贷”、暴力催促等 《证券时报》的评论复印件也认为,我国民间贷款存在贷款价格不透明、催收行为不规范、集体逃亡债务等问题,需要采取司法手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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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前几天,湖北宜昌、浙江温州等地法院已经适用新规则审理民间贷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案例对类案件的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法院部门面对实体审判引起了舆论诱惑的双重压力。 另外,对于有可能转移到“地下”的民间贷款行为,公安部门也有可能无法置身其中,需要立即用“明剑”进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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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起类方案不同判断或标准不统一的疑问

比较新实施前借贷双方约定的4倍以上的lpr利率是否被支持、是否应该返还新实施前支付的超额利息、小贷企业等持卡机构是否应该适用新规定等问题,这个规定暂时还没有确定。 法院应用名义利率还是实际利率也关系到民间贷款的新规则是否真的有效执行。 因为名义利率合规的实际利率也有很大的操作空间。 对此,基层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充分征求上级法院的意见,参考其他法院的判例,警惕因类案判决引起的标准不统一等舆论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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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阅读见《政法民意》年第29期)


法制网舆论监视中心车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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