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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监测]世界自然基金会舆情监测工具有哪些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0-0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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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监测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广州互联网法院来了。最高人民法院6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9月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介绍,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以下简称《增设方案》),继去年8月在浙江省杭州市设立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后,我国将在北京市、广东省广州市增设两家互联网法院,并于本月挂牌收案。为确保三家互联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最高法院研究起草了《规定》。《规定》共23条,规定了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上诉机制和诉讼平台建设要求、在线诉讼规则等,对于实现“网上纠纷网上审理”,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具有重要意义。撤销广铁第二法院设广州互联网法院“截至今年8月底,杭州互联网法院共受理互联网案件12103件,审结10646件,线上庭审平均用时28分钟,平均审理期限41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3/5、1/2,一审服判息诉率98.59%。”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介绍。“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情况来看,通过集中管辖互联网案件、完善配套机制建设,有利于提升专业化审判水平,规范促进当地互联网产业发展。与杭州相比,北京、广州两地网络普及率、电商交易规模均居全国前列,互联网产业样态更为多元,新类型案件数量、种类较多。”该负责人介绍,通过在北京、广州增设互联网法院,有利于丰富互联网司法实践,推动打造平台统一、数据畅通、规范有序、便民利民的互联网司法审判体系,实现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发展。该负责人介绍,根据《增设方案》,这次采取了“撤一设一”的方式设立互联网法院,即撤销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和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另行设立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是对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方便两个新设法院专注互联网审判主业。11类案件归互联网法院管辖根据《增设方案》,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规定》细化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三)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在互联网上首次发表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权属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在线发表或者传播作品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而产生的纠纷;(六)互联网域名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八)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九)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十)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十一)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负责人介绍,上述管辖范围,主要体现了三个特点:一是互联网特性更加突出。例如,对互联网合同类案件强调“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对互联网民事侵权类案件强调“在互联网上发生”,对侵犯网络著作权案件强调相关作品应当是“在线发表”或者“在线传播”等。二是所涉纠纷领域更加广泛。《规定》在原杭州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基础上,将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扩展为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新增了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将互联网行政纠纷进一步细化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纠纷。三是管辖方式更为灵活。为便利当事人诉讼,《规定》明确当事人可以依法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互联网法院管辖,如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等。但是,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等采取格式条款形式与用户订立管辖协议的,应当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互联网法院实现全流程在线审案据了解,互联网法院并非简单的“互联网+审判”,而是综合运用互联网新兴技术,推动审判流程再造和诉讼规则重塑,是对传统审判方式的一次革命性重构。「舆情监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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