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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缘何异化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4-17阅读:

本篇文章5042字,读完约13分钟

酷刑总是被认为是冤案频发的主谋。 在残酷的刑罚下,忍者吐不出果实,忍者吐不出果实。 无论真凶掉进网上,还是死者回来,被曝光的冤罪背后几乎都有逼供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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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防止和抑制酷刑成为中国司法面前的主要课题,朝野上下都很关注,社会各界有共识。 问题是路在哪里。 说起来很难,西建立法治国家,成熟的经验值得借鉴。 给犯罪嫌疑人沉默权,限制讯问时间,讯问时允许律师在场,执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排除违法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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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几次争论后,最终,沉默权、律师在场权等被认为是太超前了,对审问权的行使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因此放弃了,嫌疑人对搜查员的提问,保存了应该忠实回答的规定。 作为妥协,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让任何人都必须证实自己的罪行的规定,但真正的意思是什么,语言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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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必须处理,从英国的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开始,受到各界的欢迎。 根据资料,从1970年代开始英国在部分地区开始了讯问录音实验,1988年发表了《警察和刑事证据法规范e》,即《会见嫌疑人录音操作规范》,正式从立法中确立了讯问录音制度。 之后,随着录像技术的迅速发展,开始了同步录像。 2004年,在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后,英国发布了《警察和刑事证据法f》,规定审问时一律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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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第一次吃螃蟹是检察机关。 最高检察院于2005年12月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审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执行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在全国推进了审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根据根据这个规定提出的三步走计划,最晚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案件的审问必须在全过程中同时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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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方法被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吸收,成为对警察和检察机关的共同要求:通常,案件审问可以录像,无期徒刑、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其他严重犯罪案件必须录像 另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该正式写入立法,排除因强制酷刑等非法行为收集的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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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录音录像制度进入中国,在其功能上也赋予了中国的特色。 根据最高检察院相关领导的表现,为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人权保障,一方面从根本上杜绝酷刑等违法事件,另一方面有助于及时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供述… … 不要让嫌疑犯沦为警察,加强对警官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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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这个制度实施了6年,效果到底怎么样呢? 另外,那些经验和教训值得总结,值得为今后的司法改革、立法提供完全参考吗?

效果不容乐观

关于检察机关多年来推进审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搜查的效果,评价不同。 肯定者认为,其效果宏萧,有助于将侦查讯问活动置于监督之下,从制度层面抑制酷刑的强迫,同时固定讯问成果,防止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 否定者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不仅没有成为抑制酷刑强迫的工具,而且检察机关也成为了掩盖酷刑强迫的工具,整体上无法实现期待价值,失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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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或败的不同评价取决于人们对这个制度的期待和诉求。 在检察机关内部,对这个制度的实施往往持充分的肯定态度,根本原因是比较有效地处理了这个制度面临的实践课题: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率高。 二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强迫酷刑为由,在法庭上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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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事件的翻译率高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实。 根据部分地方调查,翻译率高达70%以上,低的地方也在15%以上,大事件、重要事件几乎所有的事件都会被翻译。 翻译的理由往往是受到酷刑折磨等非法取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申请开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实施程序性辩护的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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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检察机关将面临双重挑战。 另一方面,必须应对供给的恢复,尽量维持自己的工作成果。 另一方面,必须应对不正当的证据排除,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明确供述的正当性。 同步录音录像符合检察机关的这两项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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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录制审问过程的录像,本身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不敢胡说八道的,而且告白后通常不容易翻译,大大降低了翻译率。 据南京市检察机关统计,执行同时录音录像后,职务犯罪案件的重复率从原来的15%下降到不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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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同步录音录像将成为检察机关反驳或应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新法宝。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从2006年3月到2007年11月,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同在法庭出示了4802次审问同步录音录像,大部分被告人在法庭翻译的理由被认定为依法成立 如果播放搜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遭受酷刑被强迫的说法就会变成谎言,供述不再违法,是多么丰厚的红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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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质疑者担心的是这种异化的宏观效应。 在搜查讯问程序几乎关闭,嫌疑人完全受搜查机关控制的背景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只能说明录像时在镜头下没有被强制酷刑,录像前,镜头外也没有被强制酷刑,你怎么能解释呢? 驯服嫌疑犯去录音录像会反映录音录像本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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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肯定的。 到正式审问为止的活动由于外部监督不足,任何事情都有可能发生。 我们在录音中看到的那个神格自若的供述者,不仅几分钟前受到了肉刑、变态肉刑、精神折磨,还在协助搜查员演戏。 在这种情况下,录音录像不再是用于防止和抑制酷刑强迫的武器,而是成为涵盖酷刑强制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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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这些情况不仅客观存在,而且不是案例。 从我的经营和媒体曝光的一点事件,嫌疑犯的身体留下明显的伤痕,在医院接受诊察的病历,进入看守所时的体验表等,即使有其他证据,也不容易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中看到蛛丝马迹。 在这种情况下,同步录音录像不仅没有起到预期的功能,而且起到了漂白非法证据的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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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运行偏离了改革的初衷,异化为侦查机关掩盖酷刑的巧妙手段。

过于自由的搜查机关

花费巨大费用的全国性工程只能取得很小的效果,为什么还要去反面,播种龙种,收获的是跳蚤? 究其原因,是因为缺乏相关的辅助制度和良好的刑事司法环境,给检察机关选择性录音和选择性广播的充分自由,同时录音录像制度几乎失去了监督功能,成为了酷刑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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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在建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后,由于这个客观证人在场,调查员亲自规范了讯问行为,酷刑等非法取证行为失去了容身之处。 但是,该假设成立的前提是,录音视频中反映的审问过程在整个过程中必须是无缝的,即在镜头外没有进一步的审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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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遗憾的是,即使在法治先进、执行同步录音录像较早的英国、美国,也很难完全实现这一点。 进入审问室之前,录音录像机器打开之前,搜查员有使用手脚的时间和空间,强制酷刑等非法审问悄然发生。 因此,只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处理酷刑的强制问题,实际上是难以忍受的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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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可以将搜查和拘留机构分离,有审问时间的限制,有沉默权制度,有美国米兰达规则那样的告知程序,审问时允许律师在场的制度,当然,培养了更长时间的自觉法的法治意思 你能期待这些因素综合作用,共同构筑防止和抑制酷刑强迫的牢固屏障,使录音录像同步取得胜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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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国内,搜查和拘留机构不分离,审问时间没有确定的限制,嫌疑人没有沉默权,审问时不允许律师在场,搜查咨询程序几乎封锁状态,嫌疑人的人身完全被搜查机构控制,至少外部监督 在这种环境下,孤独的并发录音录像制度真的很孤单,怎么能起到防止和杜绝酷刑强制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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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检察院的相关规定,讯问和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地方是看守所和检察院讯问室。 录音的开始时间在被审问者进入审问场所后,被审问者核对审问笔录,签字盖章盖章结束后停止。 问题是进入审问场所是进入检察机关还是进入审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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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录音进入审问室,开始正式审问后开始。 本讯问前的信息表现过程,特别是讯问室以外的活动,不在镜头下面。 这为酷刑的强迫、威胁、诱导等非法活动提供了广阔的生存空间。 嫌疑犯被检察机关传唤或拘留后,在搜查机关和办事员的管理下,办事员中有时间和机会,彩排结束后,可以被送到审问室,按其意图完成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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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还没拿,就没必要送到审讯室。 即使进入审讯室,也不赶紧打开摄影设备。 即使已经打开了设备,如果不满意也可以重新记录。 即使录像完成,也可以废弃或随机移送。 这样多种选择的自由,并不是嫌疑犯被搜查机关控制和审问最终送上法庭的同时录音录像的全过程,只是精心选择的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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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常见现象是,在起草前的双重规则阶段,检察机关早期介入,或与纪委共同处理案件。 这样,所有的讯问活动都可以租用双重规则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无需进入检察部门就可以解决一切。 最后把嫌疑犯拉进检察审讯室,只是走得太远了,结束了证据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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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即使是这些被录制、刻在光盘上的碎片,如果检察机关不移送法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甚至法官也无法看到其真相。 即使移送法院,法院通常不允许复制,辩护人只能赶紧过目。 如果有利于指控,检察官将积极广播。 如果不利于指控,尽管辩护方的申请,检察官还是以内部资料的干涉等理由拒绝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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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把它们录像、发送、广播,决定权都在搜查机关手里,录音录像就成了那种私人武器。 这样严选后,最后出现在法庭上,当然可以说明取证法播放了勉强的录音录像,酷刑的痕迹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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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录音录像并没有起到抑制酷刑的积极作用,相反只会使嫌疑人、被告人的状况进一步恶化。

全面改革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中国失效,不仅因为其本身的执行,而且因为缺乏相关的补助制度和相应的司法环境。 如上所述,法治发达国家对酷刑的强制防止有赖于系统化的制度安排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因此,除了完善这个制度本身以外,为了有效地防止和抑制酷刑的强迫,最终必须依靠全面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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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执行调试分离。 拘留所的中立性设置是保障拘留中人员权利和防止酷刑的重要保障。 在现在的监护权一体型的体制下,公安机关与看守所属于同一机关,看守所具有协助事件的功能,这对于搜查机关避免全过程的录音录像,采用选择性的录音录像战略很方便。 看守所和检察机关没有所属关系,但检察机关多利用其法律监督权,在看守所设置专用的特审室,实际上看守所也很难对其进行监督。 可以考虑使看守所脱离公安机关,归属司法行政机关的主管,由属地检察院的上级检察机关任命设立驻地检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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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执行录像调试分离。 对此,检察机关已经有了要求,但录音技术人员和调查员依然属于同一个检察院,属于检察长,处于同事的关系,在中国这样的唯上和重视人情的社会环境中,相互合作是不可避免的,彼此的监督很少。 参照鉴定机构的设置,可以考虑设立一个或多个公安检察机关为录音录像提供技术服务的专门机构,以保证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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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严格限制讯问及录音场所。 拘留后,只能在看守所进行讯问和录像,不允许返回检察审问室实施讯问和录像。 检察在看守所设立的特审室,必须放在看守所统一管理,执行全过程的录像监视。 拘留前只能在检察审讯室审问和录像,不允许在双规则等非法定场所审问和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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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切实保证全程、同步。 全程意味着所有的讯问活动都需要录音录像,场所不限于事务所及其讯问室,时间也不限于正式讯问开始后,无论现场、中途、双重规则点,都将记录所有的信息。 为了保证这一点,必须多次询问没有录音条件:没有录音条件和录像条件的时间、地点、正当理由,搜查员不得审问。 另外,只要讯问一定要同步记录,全面记载讯问过程。 包括在正式审问前为突破嫌疑人的心理对抗而进行的政策攻心、说服教育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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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给予辩护律师录音录像的阅览、复制权、播放权。 对于移送到法院的录音录像,辩护律师不仅有权阅览,而且有权要求复制以认真审查和发现问题。 法院没有移送的,有权通知法院补充移送检察院,检察机关也必须移送,不得隐匿。 除了检察机关自愿播放外,辩护律师还有权要求法庭播放相关录音录像,让被告人充分证明质量。 因此,彻底打破搜查机关对录音录像资料的垄断,最大限度地展示整个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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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建立完全立法、防止酷刑的制度体系。 搜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最终目的是抑制酷刑的强迫,确保供词的自主性,实现这个目标的手段还很多。 给予嫌疑犯沉默权,包括禁止强制审问。 限制讯问时间,禁止夜间讯问和疲劳讯问。 建立律师在看守所的值班制度,允许律师在审问时在场。 完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所有对供述自主性有怀疑的供述等。 这些制度和规则是防止和抑制酷刑强迫的比较有效的手段,需要尽快实施,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运行提供协助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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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搜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不是万能药,只是期待它,不能完全处理酷刑的酷刑问题。 最终,要防止和抑制酷刑,必须通过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依靠中国法治的整体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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