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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司法剑指网络虚假刷量“灰黑产”网络法治频道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3-21阅读:

本篇文章3290字,读完约8分钟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吴晓锋

□法治日报通讯员里科钟丽君

现在网络已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一环。 人们在学习时经常选择参考阅读量高的复印件。 追剧,追的也是点击量很大的热门电视剧。 读新闻的话,阅读次数多的热点信息也有倾向。 但是,在这些百万次到数亿次的阅读量、下载量的背后,不一定是现实的状况,有可能反映出金钱操作的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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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腾讯企业投诉数量推送企业和谭某不正当竞争案件作出了判决。 该事件成为全国首次网络虚假刷量服务行为中直接适用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专业条(第12条)的事件,对网络“灰黑产”的规制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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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假刷量服务已成为不正当竞争

被告数推企业和谭某通过其运营的网站,以虚假地提高复制新闻的点击量、好啊、阅览次数、阅览量、粉丝量为目的,利用别人的网络营销平台,为腾讯企业提供“每日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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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腾讯企业作为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旗下的服务产业很多。 原告认为虚假的刷量行为不仅会影响产品播放次数虚高而支付额外的分割和支付,还会影响产品服务的经营战略。 最重要的是虚高或虚假的数据会给客户带来错误的消息,对客户的招聘体验有很大的影响。 如果不制止,以数据流量为运行基准的从互联网市场的顾客到经营者的一系列规则就会崩溃。 因此,在固定两被告侵权行为及其利益状况后,腾讯向重庆五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和维权合理支出,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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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一方面,被告主要从事网络宣传,其经营模式、经营范围、利润模式与原告完全不同,因此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也不参与不正当竞争。 另一方面,被告认为“刷量”业务是互联网宣传的一种,与排行榜广告、头条、头条等角色一样,是互联网时代提高产品业务兴趣的正当推进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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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关于谭某是否应该成为本案的合格被告,被告方面提出了两个抗辩理由。 第一,几推企业是一个独资企业,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而损害他人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这项法律,被告认为本案的合格被告应该是几推企业。 第二,本案被告的数推企业和谭某是代理人,实际上宣传业务的实施者是与彩虹网站系统和彩虹网站系统捆绑合作的jq等业务平台。 这样的平台网站在各大知名网站上都有服务和链接,被告很难评价有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即使法院判定行为成为不正当竞争,委托代理人的通常责任大体上也应该由被代理人彩虹网站系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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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被告没有破坏原告的利益模型,而且认为自己利益源不是刷量行为,而是代理销售利益差的直接利益,没有侵害原告的权益。

重庆五中院认为,即使被告委托上游利用技术提供假刷量服务行为,其行为也会妨碍和破坏原告经营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最终两被告提供假刷量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赔偿预算120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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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赔偿责任归于维持市场的健康竞争。

本案有两大争论点,一是被告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本身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是被告的代理身份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重庆五中院认为,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本身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大体和商业道德的规范,损害了经营者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标准,要求经营者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情况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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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年发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网络商品或服务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运营商等方法,“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自己或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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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在收费刷量服务中提供虚假数据是以不正当的手段创造商业信用,为自己争取商机。 印刷的假数据在交易中会成为错误的指南,被网络两端的经营者和顾客欺骗。 如果数据伪造泛滥,法律就不能袖手旁观,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当然也难以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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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利用互联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运营商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客户的选择或其他方法,实施妨碍、破坏其他运营商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1)未经其他运营商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解、欺诈、强制篡改、关闭、卸载其他运营商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与其他运营商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实施不兼容。 (四)妨碍和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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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经营范围与原告不同、其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罗列的不正当竞争状况的抗辩也不成立。 不正当竞争不限于同行的竞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方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扰乱公平的市场秩序,损害经营者和客户权益,就被判定为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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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承包法官黄键在接受采访时说司法审判需要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 在出现法律未明确记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下,兜风条款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助于应对不断变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适应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更好地依法审判。 如上所述,提供假刷量服务的行为本身就成为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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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彩虹网站系统的代理,但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主张自己是代理人,在现实中很难识别刷量行为是否违法,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际上,在没有网络运营商的许可的情况下,为了故意避免网络运营商的监督管理,使用网络行业的链接和劫持等技术手段暗中实施刷量行为的现象客观上存在很多。 另外,被告的陈词中也有人指出原告设置相应的系统,有识别刷量的行为,因此被告不能确认刷量行为的正当性,这一说法是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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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此案的判决对网络时代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参考意义。

推动司法审判的快速发展防止虚拟经济变质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邓宏光认为,作为第一个适用网络专业条的事件,与以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相比,具有迅速的发展性和对比性。 网络上的“灰黑产”问题,有取证的难度、法律适用的难度等客观原因,相关判例不太多,至今为止的例子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中的兜底性条款的认定多为不正当竞争。 这个模型对应了网络“灰黑产”在技术问题上想要获得非法好处的本质,没有反映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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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分论证本案应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后,根据证据规则的方法,‘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运营商合法提供的互联网产品或服务的正常运行’的构成受到网络‘灰黑产’的限制。 ”邓宏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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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键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基本上可以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记载具体情况的条件下适用。 为了规范虚拟经济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非法竞争法网络专业条件是去年应运而生的。 专业条生效后,对这种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有了更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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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也引领了虚拟产业的迅速发展和互联网运营商环境的优化。

黄键建议,现在网络高度发达,但也出现了一点也不费力就能得到的现象。 一点个人和公司利用技术搭载和劫持别人的平台,赚“快钱”。 利用别人的产品,以低廉的价格虚假地提高点击量数据,使“虚拟经济”变质为“虚假经济”。 虚假经济实质上是泡沫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前进”要求根本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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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腾讯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拿起法律武器,揭露提供虚假刷量服务行为的本质,维持有竞争秩序的经营者环境,对大大小小的互联网经营者亲自领导法律基础也有一定的作用 ”黄键表示,重庆五中院对网络“灰黑产”的司法应对,对试图挖掘虚拟产业缝隙的非法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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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爱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徐丰实认为,提供虚假刷量服务的行为违反诚信,大体上不仅侵犯了客户的知情权,还侵犯了网络服务或产品提供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商业秩序,受到法律制裁 人民法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判决,法律有依据。 另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受害企业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调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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