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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执行破产公司到期债权的分类解决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3-0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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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双胡彬

在执行中,执行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对案件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要求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履行申请执行人。 二级债务人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该到期债权的执行法院协助冻结、提取被执行人的支付。 被执行人债务人(以下简称破产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于破产的特殊性,执行法院在执行到期债权时,执行法院和管理者将文件的送达方、代位财产的分配、破产公司的到期债权不能执行,整理记录协助执行分类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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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向管理者或破产公司发送执行文件。 管理人才是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不得混淆破产受理法院和管理者的职能范围。 根据公司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公司的财产由管理者接管。 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的执行主体是破产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主体是管理者。 由此,在破产程序中,管理者是合格的合作执行者。 进入重组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阶段,破产公司将成为合格的合作执行者。 因此,执行文件必须发送给管理者或破产公司而不是破产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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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需要依照公司破产法的规定等待财产分配。 被执行人对破产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但执行法院不能要求立即履行。 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本质上是申请人行使代位权,申请人享有的权利当然不能超过被执行人。 公司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因此,执行法院也必须按照公司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也就是说,管理者或债务人在按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财产分配方案分配时,必须根据执行法院的要求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应向被执行人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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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强制执行破产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 与通常的执行程序不同,执行法院无权强制执行破产公司的财产。 因为如果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破产公司的全部财产就会处于“保全”状态。 公司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偿还无效。 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上述规定表示破产程序不允许作为摘要执行程序单独执行的破产法的原理。 收到执行文件后,不符合分配条件的,管理者或者破产公司应当在送达通知书上写明。 执行法院主张强制执行的,管理者或者破产公司应当作为利益相关者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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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协助管理员执行类别顺序,必须确保准确性。 管理者合作执行的不是常态化事务,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机构的专业系统输入不会冻结。 因此,管理者必须注意执行文件的登记和执行,特别是等待审查和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时必须特别观察。 多个执行法院相继裁定冻结破产债权,冻结总额超过债权人应分配金额的部分等待冻结,不发生冻结的效力。 由于执行文件送达的优先顺序很重要,管理者必须在收到资料的时间优先登记,送达证明书上写明冻结等待冻结。 管理者必须把债权冻结的几个事项清单作为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的附件。 破产公司在执行重整计划和和解协议时必须依法合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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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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