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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求职者观察:实习期≠试用期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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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是社会人的跳槽和应届毕业生的就业高峰。 在这期间,很多人与使用者达成意向,进入企业,以实习和试用的名义开始就业。 但是,实习还是试用,这其中也有很大的区别,与不同的权益保障相关,求职者必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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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新招募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理解的时间。 使用者可以考察工人是否满足招聘条件,能否适应从事的事业等。 工人也可以知道使用者提供的工作条件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自己是否能适应使用者安排的岗位和业务等。 实习期间是指学校学生充分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充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期间。 那有助于学生将来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 或者,事先熟悉就业单位的基本情况,给与本人和录用单位互相熟悉、理解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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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和试用当事人的身份不同,试用期内只有工人,实习期间有在校学生。 因此,年应届毕业生明年毕业在企业工作时,通常不视为劳动关系,不支付社会保险,不履行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以。 但是不是学校学生的职场人士不再是实习生,企业可以给他们设定试用期。 试用期内,公司和工人必须一起履行支付社会保障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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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可能认为试用期是公司计算的。 此前据网友透露,自己的试用期已经过了半年多,据说还要试用三个月。 事实上,这个使用者违反了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根据规定,劳动合同不到三个月的,不能设置试用期。 劳动合同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大于1年小于3年。 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 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另外,同一个职场同一个工人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代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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