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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转型中的中国近代司法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22阅读:

本篇文章3066字,读完约8分钟

评剧《杨三姐告状》改编自民国初期的实例。 1918年,直隶省溥县杨三姐接到杨二姐媳妇家寄来的杨二姐病危的通知。 杨三姐和母亲马上去看望杨二姐了。 两个人刚到,杨二姐被告知因病去世的是谁。 在葬礼过程中,杨三姐发现杨二姐嘴边有血迹,媳妇家又赶紧埋葬杨二姐,进一步加重了对杨三姐死因的怀疑。 回家的时候,杨三姐偶然遇到了同一个村子的堂兄。 得知杨二姐突然因病去世,表哥非常吃惊。 第一天,表哥还见到了杨二姐,当时她没有生病,但丈夫高占英和媳妇、五媳妇通奸,他们三个欺负她,打了她。 这进一步让杨三姐确认杨二姐冤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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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查明杨二姐的死因,17岁的杨三姐走了曲折的告状之路。 杨三姐拿着县上星期律师写的起诉书第一次向县公署起诉,“县长”牛成以杨三姐年幼没有证据为由,把那封信丢下了堂。 第二次,杨三姐和哥哥一起去告状,接受高家贿赂的牛成,直接拘留杨三姐的哥哥,把杨三姐赶出公署。 第三次,杨三姐在公署上只是拿着剪刀被逼入死相,给牛成对高家发了发票,让杨三姐和堂对质。 第四次,在公署上对质,高占英与已经收钱的牛成、证人村正副和高贵合作等贯通,强迫杨三姐付费画押,匆忙调整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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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高家的“结婚费”后,杨三姐对此没有停止告状,而是带着哥哥来天津继续告状。 到了天津,在周律师介绍的徐律师的帮助下,杨三姐说服天津高等检察厅的杨厅长“再审”此案。 最终,打开棺材验尸的结果,正如杨三姐预想的那样,杨二姐有很多致命的刀伤,确实高占英和嫂子、五嫂一起受害。 最终高占英认罪伏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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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民国初年的刑事事件,是由当时的剧作家成兆才创作的,迅速转移到舞台上,成为经久不衰的评剧经典。 评剧《杨三姐告状》不仅再现了杨三姐鼓起贪婪的恶财、追求司法正义的曲折经验,也反映了当时与以前流传的现代之间艰难变革的中国司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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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司法观念的变革。 对状告高占英,持不同司法观念的人表现出两种完全不同的态度。 以前被传达的有司法观念的人反对状告高占英。 例如,杨三姐的母亲杨王和父亲杨玉清认为“雅门的门朝南开,没有合理的钱”,雅门判断“不认钱”,穷人不能提起诉讼。 就像杨王劝杨三姐不要告状一样,“十七八岁的女儿去诉讼,我不能失去你和那个人。 ”。 “你成了那个政府门口为我们家开的吗? 大厅里不种高粱谷子,但同样有收获。 那笔钱是从哪里来的? 人有钱有力量,出汗也比我们家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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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杨三姐和周律师为代表的人有新的司法观念,民国司法与古代司法不同,现代司法认为——认不到钱,就像杨三姐说的,“妈妈,现在皇帝推翻了,说是民国,民国官员也认不到钱。 ”。 这两种完全不同的告状态度反映了清末民初人们司法观念从“讨厌诉讼”、“害怕诉讼”向“健诉讼”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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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司法机关的变革。 中国古代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不区分实体法和导论法,实行了纠正诉讼。 在县级区域,司法和行政没有区别,司法由县长官签署,民众诉讼的诉状通常在雅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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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西方现代司法机构制度移植到中国。 1906年4月,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发表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首次将“有权提起审判语诉讼的各雅门”称为“公所”。 同年颁布的《大理岩审判编制法》规定新的审判机构称为“审判厅”,在各级审判厅附设检察院,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监督审判、监视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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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清政府宣布制定《民事诉讼律案》。 其中,审判机构统称为“审判机关”,细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大理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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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法院编制法》被允许发行,它依然统称审判机构为“法院”,对应各级审判厅设立了同行检察厅,检察厅负责处分的搜查、刑事公诉的提起、公诉的执行、评价的执行的审计。 《法院编制法》还指出,“检察厅为了审判雅门,应该独立执行其职务。 检察官不论情况如何,不得干涉推理的审判和审判事务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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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些法律法令的颁布和法制的改革,清政府初步构建了现代司法机构。 随着清朝的结束,这些法律和草案的大部分没能赶上实施。 但是这些法律法令后来对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和北京政府的司法组织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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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国伊始、司法制度中,南京临时政府暂时援引了前清《民事诉讼法律草案》中关于司法机关的规定。 1915年,北京政府司法部修改了清末发行的《法院编制法》后发行。 新发布的《法院编制法》除了删除初级审判厅和初级检察厅外,还在司法机关沿袭了清末版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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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中1918年杨三姐告状的地方不是地方审判厅,而是直隶省溥县公署。 整个事件的公诉和审理由“县知事”牛成处理,这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吗? 答案是肯定的。 这是民国初期的特殊司法制度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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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由于种种困难,司法机关中的初级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初级检察厅和地方检察厅没有普遍成立。 为了弥补初级司法机关的空缺,在没有设立一般审判机关的县,其民刑案件暂时由县知事兼任,被称为兼理司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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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13年开始设置地方审查所,县知事负责检察,审查员负责审判。 1915年4月5日,北京政府发布了《县长兼司法实务暂行条例》和《县长审理诉讼暂行章程》,开始实施县长兼司法的制度。 没有设立审判厅(包括初级审判厅和地方审判厅)的县由县知事审理一审民事和刑事诉讼。 另外设置了符合法定条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审查员,以支持司法事务的解决,但审查员被任命为县知事,对县知事负责,不是具有独立审判权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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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条例和章程实际上恢复了封建社会的行政和司法、司法权不独立以前的传统方法,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反对。 为此,北京政府于1917年5月1日发布了《县司法公署组织章程》,以消除县长兼司法的弊端。 所以,杨三姐发表高占英杀人案符合溥县公署审理的法律规定,而剧中杨三姐口的“县长”牛成不是真正的县长,他只是主管县司法事务的“协助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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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司法程序的变革。 剧中,直隶高等检察厅厅长杨以德亲自来到溥县打开棺材验尸,审查杨二姐的被害事件。 检查官说,杨二姐确实死于很多致命的刀伤。 杨三姐对杨厅长说:“我的二姐被害是真的。 请决定为厅长。 ”。 旁边的人说“请给厅长判决”。 杨厅长直接说:“判决啊! 枪杀! ’后来响起了枪声。 其实,这是评剧艺术解决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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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审判和检察是相互独立、分离的。 直隶高等检察厅厅长杨以德向杨三姐申诉只有抗诉的权利,没有审判的权利。 当时的实际情况是,高占英被直隶省高等检察厅带到天津。 根据当年的临时刑法,“计划杀人致死者,判处死刑”。 1919年10月,省高等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处高占英死刑。 后来,高占英被枪毙了。 另一方面,在评剧中直接让杨以德枪毙高占英的大结局,只是为了满足民众尽快明确迟到的正义的愿望,但没有区别当时的古代实体法和导论法,也折射出继续实体、轻进程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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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剧《杨三姐告状》反映了当时的司法制度在以前传入和现代变革中,许多司法制度依然保存着以前传入的司法制度的印记,和现代司法制度还有一定的差距。 高占英和牛成利用以前流传的司法制度漏洞,导致杨三姐的初次告状失败,引起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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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杨三姐能宣告成功,除了她不怕困难,敢于战斗的个人因素外,还得看当时比较完整的司法诉讼制度带来的。 当时司法制度确立的律师制度和检察厅的公诉制度,可以说对杨三姐诉诸恶霸起了重要的作用。 因此,一位学者评论说:“杨三姐告状案的成功,不仅是西方制定法律规范传入中国之前在社会上成功的实验,也是中国法治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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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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