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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民法典违约方解除制度探微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1-01-20阅读:

本篇文章2039字,读完约5分钟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但(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除外。 (二)债务目标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太高。 (三)债权人没有要求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 》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况之一,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负担。 》第二款规定的违约者解除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变化,它在反复合同实际履行的基础上,总结了审判经验,提供了打破合同僵局的途径。 正确理解违约者解除制度对审理民法实施后的合同纠纷案件很重要。 因此,笔者打算结合自己的学习体验,讨论违约者解除制度的性质定义和条文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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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质的定义

合同的遵守必须是大陆法系法律以前传达的,违约者的解除不是大陆法系法律的原生法律制度,违约者的解除规则多参考英美法系的有效违约理论。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效率违约理论,能否解除合同的考察标准是违约行为是否促进社会财富的最大化。 那么,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违约者解除制度是否同意违反效率合同理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项认为不是违反效率理论的中国化,而是为了实际履行而增设大致例外。 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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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民法典大体上不变更合同而实际履行。 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虽然谈及了构建中国的效率违反制度,但最终没有采用这一理论,但根据民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等规定,继续履行仍然是违约者的主要违约责任负担方法,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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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立法目的不同于违反效率。 如上所述,违反效率理论立论的基础是社会财产的最大化,民法典也可以比较有效地考虑,但目的是提供一条可以解决合同僵局的途径,消极地防止合同僵局给双方当事人以及整个社会财产带来缺陷 对此,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事业议事录》(以下简称议事录)第48条也表明,“违约者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但是,在长时间的合同,例如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了合同僵局,完全不允许违约者以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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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文理解

违约者解除制度是我国民法上的新制度,有必要对其适用范围和行使的方法进行研究。

首先是适用范围。 违约者的解除仅限于合同僵局的情况。 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守约人没有履行请求权,不履行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守约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合同陷入僵局,违约人有解除适用的馀地。 但是,如果一方的不履行是不可抗力或状况变更引起的,则上述规定不适用。 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不履行不承认构成违约,当然不适用违约者解除制度。 情况变更的,法律赋予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不需要由违约者解除制度。 议事录和民法的规定旨在打破合同僵局,其目的一致,但需要证明规定的方法略有不同。 会议记录将其范围限定为“长时间合同”导致的合同僵局,但没有具体规定合同僵局。 民法典的规定不限于长时间合同,合同僵局意味着债权人失去继续履行请求权,不解除合同。 会议记录更加强调解除违约者不违反诚实信用,给予违约者解除合同束缚的方法,民法强调合同僵局的客观结果。 两者如何理解应用需要理论和实践进一步合作探索。 唯笔者相信的是,两个规定都是为了处理合同僵局而在合同实际履行中设定的例外,因此客观上以是否引起合同僵局为评价条件似乎更妥当,违反合同者恶意违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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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行使的方法。 违约者解除制度可以达到解除合同的效果,因此可以说是解除权。 解除权在性质上可以分为形成权和诉讼权的形成。 形成权是指按照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可以改变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形成诉讼权也称为间接形成权,是指只有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行使的形成权。 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是违约者的解除形成诉权,即只需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就向对方发送通知 理由有两个。 一是中国合同法对违约行为持否定的评价态度,合同的履行也应该遵循诚实信用。 如果规定违约者的解除权为形成权的话,就几乎被诚实信用抵消了。 二是违约者解除只是在合同僵局的情况下实际履行的大体例外,关于是否处于合同僵局,可以通过法院或仲裁委员会审查来考虑双方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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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些附论

从第五百八十条中使用的字句来看,法律对违约的否定评价没有改变,在条文的最后,立法者强调,即使法院依然有根据违约方的要求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不影响违约责任的负担。 违约者仍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但违约者的解除只能提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因为法官在判断有可能支持解除违约者的请求的情况下,在判断支持解除违约者的请求的情况下,暗示了让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的解释义务。 遵守约定一方提出反诉的,在案件中一起解决。 守约方不提出反诉时,通知可以另外主张权利。 法官的这个解释既可以达到部分诉讼来源管理的目的,也可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疲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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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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